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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河县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与新河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
        来源: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0 13:10 【字体:

        案情摘要

        城乡客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9日,从事新河县内班车客运,其名下有小型普通客车9辆,9条运营路线,上述车辆均未到强制报废期。2019年3月11日,新河县行政审批局为城乡客运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营业期限自2013年3月19日至2043年3月19日。2018年11月13日,新河县行政审批局为城乡客运公司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2日。期间新河县运管站对城乡客运公司9辆运营车辆先后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确定上述车辆运营期限分别截止到2018年11月12日(1辆)、14日(6辆)、2018年12月19日(2辆)。上述期限之后,新河县运管站不再为城乡客运公司办理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城乡客运公司所属运营车辆先后于2018年11月12日、14日和2018年12月19日停止营运。2020年4月28日,新河县运管站对城乡客运公司申请延续经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因你单位客运经营及车辆营运已经满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故对城乡客运公司的延续经营申请,不予许可。

        城乡客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1月30日判决认定:新河县运管站未对该公司所属车辆是否符合延续经营条件进行审查,仅依据其营运车辆已满八年即作出不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且该决定未告知城乡客运公司救济途径,存在事实不清和程序错误,应予撤销,并应依法对城乡客运公司的延续经营申请重新审批。新河县运管站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间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严格依法按照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而不应当私自增设其他行政许可要求和条件。针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做出相关决定后也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

        (资料来自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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